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國民生活的基本原則,因此有些國家稱憲法為根本法或基本法。除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憲法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所有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由於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因此成為立法機關開展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憲法也被稱為“母法”和“最高法”,而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憲法只能規定立法原則,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擴展數據:
體質特征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但在現實中,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都具有權威性。為了確保憲法的權威,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反。
這種制度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如果法律與憲法相沖突,則無法適用。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效力往往得不到有效維護,使憲法成為壹紙空文。”明代京官楊在明說。
在現代觀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因此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國家的政治結構、政府的組成和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權利。壹些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數憲法學者認為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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