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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娛樂場所涉嫌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哪些?
在我國,對娛樂場所涉嫌涉毒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包括警告和罰款、沒收違法違規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等。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伴遊的;⑤賭博;(六)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