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限責任的賠償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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