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禮酒店供餐不足,構成侵權。酒店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當事人損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在要求酒店退還丟失食品的款項時,有權要求酒店按照丟失食品價格的三倍賠償損失。
酒店食品問題補償:
1時,食品補償可按照10的標準優先考慮;
2.但值得註意的是,無論是10倍賠償還是三倍賠償,都是法律規定的標準,也就是說,如果證據完全支持消費者的說法,消費者的訴訟請求將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對於消費者來說,這個倍數應該是壹個協商的上限標準。
綜上所述,酒店的行為屬於不完全履行,這意味著債務人雖然履行了,但在履行的數量、質量、方式和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他可以按照壹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預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計算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