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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繼承法
法律主體性:

了解婚姻家庭傳承的規律是什麽,知道以後遇到類似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劉_ _和宋_於1957年結婚,無子女。他們收養劉傑為養子,劉玉為養女。劉傑_成年後娶了韓梅_;女兒劉天和夫妻倆有6萬元存款。劉玉_婚前個人財產3000元,於1992與宋_結婚,生下宋玉_。1996年6月劉傑_外出時溺亡,死後財產未分割。1996年8月,劉_ _在公證處立下遺囑,載明我和我妻子共有六套私人住宅,存款兩萬元。我死後,劉玉繼承了屬於我的三套房子,劉天繼承了屬於我的10000元存款。後來,由於劉的甜蜜生活方式,劉_ _看不過去了,以公證的形式更改了遺囑:我死後,三套房子和10000元全部歸_ 1996 165438+10月,劉_ _和_壹起煤氣中毒死亡,但死亡時間無法確定。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劉傑死亡後,其遺產由誰繼承及如何分割;(2)劉死後,遺產由誰繼承及如何分割;(3)劉玉死後,遺產由誰繼承以及如何分割;(4)劉的遺囑在變更前經過公證的,以劉的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