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備註:剛果紅用於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不構成犯罪,但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5-1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儲存過程中摻雜使假、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144條規定如下
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5.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為將被判刑,刑期不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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