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
城鎮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