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民監督員對檢察辦案活動進行監督。
1,參與公開聽證
2.巡回檢查
3、檢察建議的提出和監督落實。
4、宣告送達的法律文書
5、案件質量評估
6、司法規範化審查等。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監督下列工作:
(壹)公開審查和公開審理案件;
(2)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3)巡回檢查;
(四)研究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法律文書宣告送達;
案件質量評估;
(7)司法規範化檢查;
(八)檢察工作通報;
(九)其他相關司法工作。
三、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
(2)告知檢察工作;
(三)受理、審查和處理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要求和相關材料;
(四)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辦理監督事項;
(五)案件辦理結果的反饋和監督;
與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有關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規定(試行)
第八條
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民主推薦,經其同意並考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