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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的角色與責任
明確責任。人民監督員來自基層,代表社會各界人士監督檢察工作,特別是“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這不僅是每壹位主管的榮譽,更是壹份責任。個人認為,人民監督員在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應該是“監督不幹預、參與不幹預、到位不越位”,即明確我們的監督範圍、熟悉監督內容、遵守監督程序和規則。

壹是人民監督員對檢察辦案活動進行監督。

1,參與公開聽證

2.巡回檢查

3、檢察建議的提出和監督落實。

4、宣告送達的法律文書

5、案件質量評估

6、司法規範化審查等。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監督下列工作:

(壹)公開審查和公開審理案件;

(2)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3)巡回檢查;

(四)研究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法律文書宣告送達;

案件質量評估;

(7)司法規範化檢查;

(八)檢察工作通報;

(九)其他相關司法工作。

三、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

(2)告知檢察工作;

(三)受理、審查和處理人民監督員提出的監督要求和相關材料;

(四)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辦理監督事項;

(五)案件辦理結果的反饋和監督;

與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有關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規定(試行)

第八條

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民主推薦,經其同意並考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