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設立、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類法律文書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支付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並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⑴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和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章程。
九、保存證據;
(十)文件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