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舊規定,在進行婚姻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
結婚不壹定要婚檢,但建議婚檢。婚檢可以幫助您了解雙方的基本身體狀況以及是否有傳染性疾病。
婚檢即婚前檢查,主要包括婚前醫學檢查、婚前健康指導和婚前健康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主要包括法定傳染病、嚴重精神疾病、生殖系統疾病、先天性遺傳病等。通過這項檢查,我們可以知道準備結婚的雙方的身體條件,是否可以結婚等。
雖然婚前檢查不是強制性的,但仍然建議進行。通過婚前檢查,可以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從而避免延誤治療,同時為婚後的優生優育做好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壹員,而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