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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民間大量集資合法嗎?
不合法。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保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形式,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壹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建平臺,壹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湊熱鬧,甚至參與分發化肥。雙方遙相呼應配合默契,群眾的錢壹眨眼就被騙走了。為什麽這樣的故事可以壹次又壹次地重演?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間”變成了“活道具”,成為了“附屬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對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決不能放過。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無論他們只收取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