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分局、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派出所按照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
落戶上海新政策: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已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在上海依法繳納所得稅。
4.在滬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和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和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因上述違法犯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等不良行為記錄。
可以優先考慮定居條件: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的人員,或在上海市獲評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和工種與所聘崗位壹致的人員,不受證書和保險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遠郊從事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縮短至5年。
3.最近連續三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基數為上年度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三年應稅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平均年薪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專業技術崗位或者職業資格等級限制。
4.根據個人在上海的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和最低年度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三年在上海就業人數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