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和第三人如何辯論,辯論過程是怎樣的?
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法庭辯論,以維護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法庭辯論應按以下順序進行:1。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原告將首先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陳述意見。原告陳述後,如果原告有代理人,其代理人將對原告的陳述進行補充或進壹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不出庭,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後,被告應當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陳述,並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如果被告人有訴訟代理人,在被告人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會對被告人的發言進行補充或進壹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不出庭的,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答辯。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在原被告人、被告人發言或者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其對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人、被告人的發言和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法官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互相提出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反駁對方的主張,闡述自己的意見。當事人相互辯論時,法官應當將辯論的重點放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開導和引導,法官必須公正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辯論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無理爭辯,相互爭吵,甚至鬧事。法庭辯論結束時,各方當事人都有權陳述最後意見。因此,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