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通過協調,單位將支付員工的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4.裁定後,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壹)有關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