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五畝以上特種用途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和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毀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壹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級,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