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65,438+0周歲及65,438+0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活動。3.判斷標準——行為是否與心理健康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的相關程度、本人的智力和精神狀態是否能夠理解他的行為、預見行為的相應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