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簽署發票的人沒有參與並將承擔直接承擔的責任。所以建議在經辦人簽字時,最好在末尾代簽字人寫壹個備註,這樣責任分工更明確。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有: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出具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該義務,則合同成立。
例如: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收據經辦人簽名的法律責任如下:
1,證明經理已收到款項,款項明細如收據上所寫。
2.代理人只對單位負責,不對外負責。因此,如果它挪用,占用或貪汙,單位有權收回,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理所在單位應對收據承擔法律責任。
簡要總結:
簽署發票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