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負同等責任的,負同等責任,50%;負次要責任,承擔30%。
2、責任限額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機動車壹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機動車壹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機動車壹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10。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快速路通行,且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5%。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無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靜止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壹方在該車應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現行規定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