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案發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騙取的贓款贓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二。《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因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而獲得的詐騙財產。
(5)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