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條例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顯著位置公告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更事項,應當由職工本人簽字並由用人單位保存備查。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條例》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房款+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險”是指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是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費,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則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費。需要註意的是,“五險”是合法的。
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在“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分擔比例壹般為: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0%;1%的生育保險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0.8%也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