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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內容是什麽?
《交通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如下:

1,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2、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3.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交通事故處理步驟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裁決處罰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