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擴展數據: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攜帶下列證件和文件: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3.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4.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出具的《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要求翻譯人員壹同參加會議的,還應當持有調查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
在偵查階段,壹般刑事案件可以無限制會見,只要值班就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人員涉汙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