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閩塔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羅金輝等五人與雲南昭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的理解和使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於城鎮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被害人唐順雖為農村戶口,但經商、居住在城市,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在城市。相關補償費用應按當地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3日
壹、證明本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條)。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
1,暫住證或居住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2.街道、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出租方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暖氣、電、水、衛生、物業費等;
6.其他,如被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
二、城鎮主要收入來源證明。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員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繳納管理費;
3、工作單位負責人、同事的見證證言;
4、行政機關繳納“四金”的憑證和記錄。
需要註意的是,農村戶口的受害人在城市經商、生活,要提交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都是城市,兩者缺壹不可。
縱橫法律網徐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