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其他延期主要是指當事人遇到的壹些突發事件和不可抗力。法律不會責怪普通人做不到的事。當事人確因非主觀原因臨時發生重大變故的,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延期審理,法院壹般會準許。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和生效判決執行等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就是判決,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相關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時間。除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同意外,兩次開庭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這是促進案件不間斷審理、快速解決糾紛、增加審判透明度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