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多人作證的證據嗎?
如果有多份供述作證,事實清楚,合理懷疑可以排除,就可以定罪處罰。但是,如果需要書證和物證來證明,則不能僅根據證詞定罪。
法律上的舉證是什麽意思?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舉證的概括規定。其原文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上的“然後”是什麽意思?
也就是說,妳不僅可以保留物本身,還可以保留其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並至”的意思是作用於,包括質疑的意思:司法解釋是中斷:對部分約定的債權主張權利,並對剩余的債權主張權利。答:債權人對同壹債權的壹部分主張權利,是指剩余的債權即使不主張也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①物證;
②書證;
⑶證人的證詞;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