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期間雙方需支付執行和解費。申請執行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壹)申請執行案件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壹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壹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三)海事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壹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貨物、燃料留置,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限制賠償責任的,按照申請限制賠償額的0.1%繳納,但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繳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八)項規定的訴訟費由被執行人負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