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應當保留。
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如何理解:妥善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的必要費用。
所謂生活必要費用,是指維持人類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費用。首先要參考各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二是需要了解被執行人家庭的人口狀況,計算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人數。病、殘和在校學生需要較多生活費的,必要的生活費可以適當增加;第三,提取被執行人存款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6個月左右的必要生活費。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和銀行存款時,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超出部分應予執行。這樣,人民法院的執行不會影響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