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物: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②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財產的公文、印章;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轉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第五十壹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典當物和典當行信息,並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查。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典當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