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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典當業管理的行為如下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違反典當行業管理的行為主要包括典當行接受不能典當的財物以及典當行在典當過程中采取違反法律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物: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②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財產的公文、印章;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轉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第五十壹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典當物和典當行信息,並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查。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典當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