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