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立法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為價值判斷,並最大限度地使法律規範與其所調整的事項保持嚴格協調,立法過程盡可能滿足法律所依賴的內外條件。這壹定義表明,科學立法應符合其內部條件,即應與其所規範的事項相壹致,立法應符合外部條件,這是各種內部和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進壹步提煉科學立法的科學含義有兩種不同的方法:積極方法和消極方法,因為積極方法很難全面概括其科學含義。
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是對經驗立法的否定。立法必須重視法律與自然的和諧,而能夠使立法與自然和諧的是立法的科學性。法律不僅是壹種人文現象,也是壹種自然現象。在操作不科學的情況下,立法提倡法律與人文現象相結合,但不提倡或實現法律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