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科學立法的內涵
科學立法的內涵
科學立法的內涵包括:科學立法的構成要素、科學立法的組織因素和科學立法的實現路徑。認為科學立法的主要要素是立法權的特定性,主觀要素是立法過程的準備性,客觀要素是立法事實的法律調整性,客觀要素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收、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例形成的專業化和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缺壹不可。

科學立法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為價值判斷,並最大限度地使法律規範與其所調整的事項保持嚴格協調,立法過程盡可能滿足法律所依賴的內外條件。這壹定義表明,科學立法應符合其內部條件,即應與其所規範的事項相壹致,立法應符合外部條件,這是各種內部和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進壹步提煉科學立法的科學含義有兩種不同的方法:積極方法和消極方法,因為積極方法很難全面概括其科學含義。

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是對經驗立法的否定。立法必須重視法律與自然的和諧,而能夠使立法與自然和諧的是立法的科學性。法律不僅是壹種人文現象,也是壹種自然現象。在操作不科學的情況下,立法提倡法律與人文現象相結合,但不提倡或實現法律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