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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的級別是怎麽劃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2006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第十七條

綜治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級別和機構規範確定。?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的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擴展數據:

公務員的職數,即黨政機關的領導職數,由機關(部門)“三定方案”核定。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三定方案”,確定單位的性質、級別、經費保障方式、職能、內設機構和編制,以及領導職數構成、行政級別職數和領導職數。

其中,領導職數嚴格按照行政編制總數計算。壹般來說,50人以下的黨政機關,只允許核定3個領導職數。市縣兩級大部分黨政機關都在這個範圍內,只是行政級別不同。市級黨政機關壹般在縣壹級,縣區黨政機關在鄉壹級。

51-200人員編制部門核定4個領導職數1個正科級,201-500人員編制部門核定5個領導職數1個正科級。如果妳仔細看各部委機構的“三定方案”,可以發現領導崗位基本都在這個範圍內。

至於最高1,000工作人員的部門,可以核定7個以上領導職數,基本上很難實現,只有理論上的可能性。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