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全國各族人民在中國* * *產黨領導下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加強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風貌完整、文化延續。第四條縣級以上機構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縣級以上機構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就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估等意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檔案、地方誌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紅色物質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受理投訴和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誌願服務、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發現第十條建立了我省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市、縣三級。
紅色資源的認定標準和方法由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省級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機構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指導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紅色資源調查。第十二條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縣級以上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和認定標準、方法,編制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第十三條紅色資源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紅色資源,應當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並公布。紅色資源名錄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認定標準和方法經批準並公布的人民政府調整。第十四條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護。保護標誌應當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
對列入名錄的可移動紅色資源進行登記並妥善管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成果應用,促進* * *建設和* * *享受。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文化和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紅色資源的保護:
(壹)見證紅軍長征、川陜蘇區、抗日救國、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設、三線建設、兩彈壹星研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脫貧攻堅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與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亭、紀念塔、紀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文件、報刊、檔案、手稿、標語等文件、音像資料;
(5)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