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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告法律法規的建議
壹、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原因(1)法律不完善,制度缺失。

明星虛假廣告泛濫源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由於目前對商業廣告進行有效控制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對明星廣告仍缺乏必要的約束。從現行的《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來看,其法律調整和處罰措施的範圍有待進壹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限尚未明確界定,其法律可操作性有待豐富和完善。目前,在《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只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了規範,而對廣告的參與者卻置之不理。雖然明星在虛假廣告中的作用等同於幫助和教唆濫用,但消費者找不到他們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明星做虛假廣告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這樣,做虛假廣告的明星就會有機會毫無良心地賺取巨額代言費,為無良商家代言虛假廣告就會變得振振有詞甚至無所畏懼。

執法不力和監管不足。

目前,中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渡階段。在轉型時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已建立的監督機制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失衡和弱化的現象,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新的監督機制的形成和發揮作用需要壹個較長的時間和過程。兩種制度的並存導致了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矛盾。壹方面,制度變遷導致人們對自身利益的強烈追求。另壹方面,由於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因素,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制度還不夠完善,與現有法律法規不相匹配,使執法部門無所適從。同時,由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虛假廣告缺乏必要有效的監管,導致行為人機會主義行為加劇,虛假廣告滋生蔓延。經濟體制轉軌階段行政監管的滯後必然給虛假廣告以可乘之機。

(3)壹些商家、企業和明星急功近利,唯利是圖的廣告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虛假廣告行為是經濟活動中的壹種機會主義行為,其本質是以盈利為追求動機的市場主體利用壹切可能的機會損人利己。劣質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只有在生產和銷售劣質產品比生產和銷售正品(高質量產品)獲得額外的預期收入時才會實施欺詐。

行為。對於劣質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說,生產劣質商品的成本,包括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和潛在的額外成本(風險損失),遠遠低於正品的成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目標。在良好的經濟秩序建立之前,市場經濟的逐利性往往導致壹些工商企業熱衷於短期行為,在巨額利潤的誘惑和驅動下利用虛假廣告推銷劣質商品。為了給他們開辟壹條聚集資本的“捷徑”。不成熟的商品經濟和不規範的市場環境是明星虛假廣告存在的基礎和土壤。不良生產者和廣告生產者利用明星虛假廣告作為促銷手段,並將明星虛假廣告作為獲得其競爭優勢的“關鍵”。如今,許多涉及老年人康復和長壽、倡導年輕人減肥和美容以及教育兒童的食品、藥品或用品廣告包括誇大、欺詐或虛假的明星廣告。

此外,廣告業缺乏宏觀管理和必要的資格和條件,發展過快和過度,也帶來了壹些不良後果。壹些廣告公司急於上馬,缺乏必要的資金和人員,壹些工商企業也成立了自己的廣告公司,這必然會影響廣告的科學性。而且,由於廣告內容的核實和審查取決於廣告經營單位本身,缺乏有效監管,壹些廣告經營部門放松了廣告檢查,甚至將審查制度視為可有可無,這使虛假廣告有機可乘。廣告部在利益的驅使下,會明知故犯。隨著各城市媒體戰的加劇,為了在有限的廣告市場中贏得更多的份額並獲得更高的利潤,壹些媒體的廣告部門“有奶就當媽”,拋棄原則,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將金錢放在第壹位,降低廣告審查標準,甚至在明知廣告虛假的情況下勉強“割肉”,視而不見,讓他們壹路綠燈。

(四)廣告多渠道經營,制度存在漏洞。

出於傳媒業發展的需要,許多媒體將廣告全部或部分委托給廣告公司。廣告公司在代理廣告時,重視業績和利潤,忽視依法審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視金錢為第壹要務。當每天有大量廣告被發送給媒體進行發布時,它們通常會由媒體簽名,並且所有廣告都經過“驗證”。大多數媒體認為內容廣告機構的領導已經簽字同意,無需審查廣告內容,因此虛假廣告會立即“出現在BLACKPINK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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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了。政府放松了對虛假廣告的控制,壹些地方政府應加強地方監管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管。廣告業和媒體當局應嚴格實行保護主義,采取寬松的政策,這也鼓勵虛假廣告進入和審查廣告,並加強反商業不公平競爭和假冒行為。管理不到位和地方保護主義是假冒偽劣商品和虛假廣告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