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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定義
問題1:商業秘密的概念和侵犯商業秘密的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商業秘密的定義第十條: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常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1,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信息。

2.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適用性,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術信息和商務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信息、產銷策略、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內容。

5.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問題二:如何界定商業秘密?1,保密。所謂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信息。這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於專利權的本質特征。但是,商業秘密的保密只是相對的。只要不是同行業知名人士,不排除所有人,有保密義務的人知道信息。也不排除其他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秘密,只要他們不公開。2.新奇。這是“不為公眾所知”衍生出的又壹重要要素,也是商業秘密區別於公知技術和信息的重要特征。法律對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做了壹個最低要求,即只要客觀上不是業內熟知的普通信息,即使是最低差的信息也能構成商業秘密。3.價值。價值是商業秘密的本質要素,也是商業秘密與政治秘密、個人隱私等其他秘密最根本的區別。所謂價值,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解釋為“能夠給權利人帶來潛在的或者現實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即商業秘密的價值既包括現實的經濟利益,也包括通過未來使用所體現的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4.實用性。即客觀有用性。具體表現為某壹行業、生產方法或技能應用生產技術、工序等信息的可行性。利用這些信息,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可以帶來經濟利益或某種市場競爭優勢,從而體現其價值。5.保密。商業秘密必須為權利人保密。保密性是商業秘密的基本屬性,否則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這壹要求要求權利人不僅主觀上要有保守商業信息秘密的意識,客觀上也要采取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合同等。

問題3:中國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什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這個定義的解釋可以在以下文件中找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相關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曉並容易獲取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相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

(a)該信息是所屬技術或經濟領域的人們的壹般知識或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和部件的簡單組合,相關公眾可以在產品進入市場後通過觀察該產品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經通過公開報道和展覽公開;

(五)可以從其他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

(6)信息容易獲得,不需要付出壹定的代價。

第十條相關信息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實用性”。

第十壹條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與信息的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涉案信息載體的特征、權利人的保密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手段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的,視為權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壹)限制保密信息的知曉範圍,僅告知必須知曉其內容的相關人員;

(2)采取鎖定機密信息載體等防範措施;

(三)保密信息的載體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機密信息使用密碼或代碼;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機密機器、工廠、車間等場所限制參觀或提出保密要求;

(七)保證信息保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問題四:商業秘密的定義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

問題5: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內部所有未向公眾公開的商業資料、技術和信息均可視為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