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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中國玩具和嬰童用品協會”,英文名China Toy &;青少年產品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玩具和嬰童用品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代表本行業企業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系,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與政府對接,為行業、會員和政府提供服務,引領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維權、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壹)參與政府對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和戰略規劃的研究,提出產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承擔政府委托的職能和工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二)組織和參與協調解決國內和國際貿易爭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參與企業聯盟標準和行業規章的組織制定;

(四)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配合政府對行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規範會員企業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開展行業品牌的培育、傳播、推廣和保護,促進產品的市場銷售;

(六)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研、設計和生產合作,推動創新成果在本行業的應用;

(七)根據授權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

(八)組織本行業的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九)組織國內外同行溝通交流,促進行業協調發展,推動相關行業跨界融合;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覽和展銷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國際貿易市場;

(十壹)積極發展和保持與境外國家和地區相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行業協會和媒體的溝通與合作,組織企業參加相關國際交流活動;

(十二)傳播產品安全知識,引導消費者安全消費;

(十三)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開辦出版物、網站等自媒體宣傳行業企業;

(十四)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十五)開展其他有利於引領和推動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支持公司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的在玩具和嬰童用品行業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的正式代表。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所需材料;

(二)會員資格由本協會秘書處審核,理事會批準;

(三)繳納年度會費;

(4)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會議;

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五)在協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在1年內沒有繳納會費或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要體現會員的意誌。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會員代表和理事的資格條件和辦法;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委員的吸收和罷免;

(七)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決定任命各類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並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本單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及實體的主要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機關和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⑴會員費;

②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專職出納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1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05年3月26日經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