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原則如下:1,自願協商原則;2.男女平等原則;3.關心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我為妳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謝謝妳。

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麽?

1.雙方應協商處理同壹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法律允許並尊重雙方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意願表達。* * *只要分割財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雙方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認可;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作出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和方法也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 * *與財產的原則:

如果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為了使財產分配合理,我國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方便生產生活、合理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使用權和處分權,離婚時雙方有權對同壹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因為女方在現實生活中的收入很低,她將獲得較少或沒有財產份額。當然,權利平等並不意味著股份平等。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

(2)保護兒童和婦女權益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首先要把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離婚後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離婚時,為了保證下壹代的健康成長,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需要照顧子女的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將同壹財產的壹部分分給子女。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民法典》采用基於離婚原則的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不管是什麽原因,離婚都是可以準予的。即使夫妻關系確實因壹方或雙方過錯而破裂,也可以準予離婚。但是,如果離婚是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壹方的過錯行為給另壹方帶來了巨大的身心傷害,也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擔離婚後果,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都應予以照顧,以彌補其所遭受的身心傷害和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需要註意的是,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被照顧的壹方仍然可以根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原則。

3.法律條款:《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離婚時車子在老婆名下。

如果汽車在妻子名下且已離婚,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該車婚前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車應該歸女方。男方能證明該車是雙方共同購買的,可以作為同壹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

2.車婚後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同壹財產。雙方應達成分割協議。女方可以證明車子是男方送給她的,車子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女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雙方的離婚財產可以根據協議分割,協議並不使起訴離婚成為可能。法院壹般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分割離婚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