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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的法律儒學
在此期間,漢代四百年來形成的儒家思想的絕對地位開始動搖,儒釋道三教合壹的思想日益受到統治者的重視。在漢末軍閥混戰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曹操主張“功名雙全”、“唯才是舉”。他“擁抱申請業務的魔力”,但他並不反對儒家思想、仁義道德的實施,而只是強調“治理要以禮相待”這種將禮法結合起來的法治與秦漢以來形成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是壹致的。

兩晉時期,由於政治穩定,法律的修訂進壹步促進了法律的儒學化,這為隋唐時期“壹準禮”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立法概述:

三國時期的立法:

公元229年,命陳群、劉劭等人編寫了十八部新法,即《魏律》。

金代立法;

晉武帝的《太史律》,即《晉律》,完成於太史三年,頒布於太史四年。它頒布後,不僅由晉武帝親自教導,而且由費和杜預先後註釋。經漢武帝批準,它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到了東晉時期,使用的是《太史律》及其註釋。

南北朝時期的立法:

由於南朝統治者熱衷玄學,崇尚清談,不重視朝野法律(《安祖》)的編纂,基本上沿襲了晉律,收效甚微。

北魏法律和北齊法律在北朝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發展變化:

漢代在引禮入法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了禮與法的緊密結合。

1,開創了“八議”“官當”制度,進壹步體現了封建等級特權在刑法適用中的地位。

八議起源於西周時期的“立邦法八辯”。“八辯”制度最早由呂薇建立,是封建貴族官僚減輕或懲罰刑罰的特權規定。對象是“親戚、朋友、人才、功勛、勤奮和客人”。當這八個人犯了死罪時,他們可以被減為流動罪,流動罪和減刑。

吏卒是確立於北魏南陳時期的壹項關於官吏利用官職為卒犯罪的法律制度,壹直沿用至宋代。

2.“預防的嚴格倫理”,並確立“準五務以懲治犯罪”的原則

五服務:親衰老、親崔子、親功勛、親未成年、親大麻。

3、確立十大重罪。

謀反,造反,造反,下凡,惡叛,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受蜀國限制。在此基礎上,隋唐將其定義為“十惡”,直到明清時期,“十惡”都是永不饒恕的重罪。

4.改革封建刑罰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

建立死刑報告制度;“鄧文谷”直訴制度的建立。

附:百度百科-曾中國法制史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制度

壹、曹魏、西晉和北朝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法

(1)將六法改為刑名,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使其名副其實,是中國古典文本結構的壹大創新;

(2)簡化“附屬章令”,增加法典內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體地位,使其條文分類更加系統、有序、規範,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3)廢除舊的刑罰制度,建立新的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右腳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宗族懲罰的範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事制度的歷史性進步。

2.西晉太史律

(1)增設“立法”標題,豐富了刑法適用制度的規定,進壹步豐富和拓展了法典“總則”的內容,使中國古代法典的章節體例結構更加規範。

(2)繼續簡化法規,再次擴充法典內容,以“寬刑禁簡”聞名於世。

③刑罰制度進壹步改革,使刑罰制度更加寬松、人道和文明。

④創建了壹種立法形式來註釋法律條文。張飛、杜預的《金律註》總結吸收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刑法理論,為中國古代法制建設和中華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3.北朝齊法

(1)確定了十二篇文章的代碼樣式。《北齊律》共十二條、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條明簡”的立法特點。這壹法典體例結構及其法律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2)首創了著名案例法的總則內容,進壹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從而使法典的體例、結構和內容更加規範。從隋唐到明清,法典的第壹部分是名例律,可見北齊法律對後世立法的影響之深遠。

程述德總結“南北朝的法律,北方優於南方,北朝以齊法為重。”

二、魏晉北朝法理學發展的主要成就

1編碼技術的成熟和完善

(1)代碼內容由簡單到復雜的豐富擴展,由復雜到簡單的簡潔概括,這實際上反映了代碼編譯技術的不斷提高。

(2)名例法從誕生到確立,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對法典大綱起到了統籌作用,增強了法典體例和結構的科學性,也反映了人們對刑法總則的認識和重視。

(3)在精簡法典內容方面,魏律博士增加了“常規法”的內容,明確了法律與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關系,確立了法典在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金律》進壹步規範和簡化了法典的編纂。《北齊法》總結和借鑒了歷代立法經驗,進壹步規範了法典內容,促進了立法技術和法學理論的完善。

2.法學理論水平得到空前提高。

守則總則的性質、內容和地位已得到明確理解和解釋。

對各種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區別進行了深刻理解和高度概括。

③對壹些看似相似、容易混淆的罪名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了刑罰適用的靈活原則。

④屬於“以權謀財”的各類犯罪,按照六種不同罪名和五種類似罪名進行了詳細區分。根據犯罪主體的身份和實施犯罪的手段,將各種類似或相似的犯罪行為劃分為不同的罪名,這表明刑法理論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3.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和進步。

(1)張飛在《金律註》中明確提出犯罪心理分析理論,說明當時對打擊犯罪、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總結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

(2)西晉劉崧提出了根據法律規定或刑法適用原則定罪量刑的理論。這壹刑法理論具有“罪刑法定”的精神,堪稱中國古代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的壹大進步。

第三,刑罰體系和刑法適用體系的發展變化

1,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1)體罰制度逐漸廢除。

(2)宗族懲罰的範圍正在縮小。雖然還沒有完全廢除,但正在縮小,刑罰制度正在向相對文明和人道的方向發展。

新五刑制度逐漸形成,最早由曹魏律令提出,最終在北周形成。

2.刑法適用體系的發展與變化。

犯罪的適用原則是儒家的。

(1)“準五衣刑”

西晉《太史律》首次得到確認。這五件衣服分別是:班帥、崔子、大公、肖紅和朱瑪。

(2)有“養親”制度

養親戚是指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家裏沒有成年的後人或其近親屬贍養。罪犯可以暫時不執行依法判處的行為、流放或死刑,並指示他回家盡孝,待他為老人去世後再執行原判刑罰,以體現“親吻”原則和儒家倡導的孝道精神。

(3)確立“十大重罪”

由北齊律正式確立,包括:謀反、叛亂、投降、惡叛、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

強化官僚貴族特權法

①將“八大討論”納入法律

曹魏定律首先成立。所謂“八議”是指:議親、議才、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客。

(2)“官”制出現。

北魏開創了爵位贖刑制度。

(3)做官法。

創立於曹魏初年,將地方士人劃分為上等人、上等人、下等人、上等人、中等人、下等人、下等人、下等人、下等人、上等人、下等人、下等人等。根據家庭背景、道德行為和才能大小的標準,提供給官方部門作為選拔和任命官員的參考。

(4)建立占田占戶制度。

這種制度賦予各級官僚和貴族在占據免稅土地和根據官階免除人的職務後的經濟特權。

四。司法系統的新變化

1司法機關系統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司法機關的設置和管理制度基本沿襲東漢。大多數國家或政權仍然將廷尉作為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審判機構。地方政府仍然實行司法和行政不分離的制度,行政機關也負責司法審判職能。

這壹時期最重要的變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設法學博士壹職,負責教授法律和培訓司法官員,並創建了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法律教育的機構。

2.訴訟審判制度

①皇帝參與對犯人的審判。

②建立申訴和直接投訴制度。

(3)完善死刑復核制度。

④刑訊逼供盛行。

附件:

壹、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壹、法典結構和法律形式

1,“魏律”mm鑒於漢代法律法規繁雜,魏明帝通過詔書改變了定刑制度,制定了18部新法(後稱“魏律”或“曹魏律”)。

(1)將《法典》中的“同法”壹詞改為“式名”,置於法之首;

(2)“八議”制度正式寫入《守則》;

(3)進壹步調整守則的結構和內容;

註:此舉使中國封建法典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2.《晉律》的頒布和張度的《律註mm》西晉初三年,晉武帝頒布《晉律》(又稱《秦律》),繼續改革漢魏時期的法律。

(1)將法律條文精簡為20條,共602條。

(2)在刑名法之後增加法規,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3)重整刑法分則向“從寬處罰”和“禁止從簡”邁出了壹大步。

註:《金律》出版的同時,法學家張為其作了註,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的經驗。它得到了晉武帝的批準,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晉律又稱張度律。

3.《北魏法mm》的頒布吸收了漢晉時期的立法成果,采各家法典之長,並“取其精華,用其宏”,編纂了20部《北魏法》;

4.北齊法mm的制定全面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十幾年過去了,已經編好了。***12條(1)將犯罪名稱和法律合並為壹條,豐富了刑法總則;

(2)細化刑法分則,使之成為11條,即禁衛、搞家族婚姻、擅榮、違規、欺騙、打官司、偷盜、逮捕、破壞、穩定放牧、雜律;

註:《北齊法》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對封建後世立法影響深遠。

5.法律形式的變化mm形成了法律、法令、主體、比率、形式和形式相互使用的立法格局。

(1)主體mm起到補充和變更法律法規的作用。

(2)案mm同令,起補充法律的作用(註:具有刑事法律性質,與隋唐時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案件不同)

(3)比照mm或類推,即參照典型案例或類似法律,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類似案件。

(4)mm文檔程序。

(二)法典內容的變化mm禮法結合進壹步發展,禮法融合程度更高。

1、“八項意見”入法與“官職”制度的建立

(1)“八議”mm在制定《魏法》時,以的“八陣圖”為基礎,正式規定了這壹制度,主要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的犯罪行為予以減輕或免除的法律規定,包括:

壹個mm討論親戚(皇帝的親戚)

B mm討論過去(皇帝老了)

C mm逸仙(具有傳統美德和影響力的人)

D mm可以討論(有很大的天賦)

E mm談判優點(做出巨大貢獻),Fmm談判優點(與您的官僚)

秦怡(為朝廷服務)易賓(前皇室成員)

註:此後,“八議”成為歷代刑法的重要內容,唐代的《名例律》規定了五刑十惡之後的八議制度。

(2)“官當”mm是壹種特權制度,允許官員使用官銜來抵消監禁。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和《陳律》中。Amm的《北魏律令》規定,每個爵位相當於監禁2年。南朝Bmm《陳律》的規定更為詳細。任何官方都可以和救贖結合使用。

註:這說明封建特別權利法在當時得到了進壹步發展。

2、“十大重罪”mm的出現北齊在《北齊法》中首次出現了十大重罪的總稱,分別是:

(1)叛亂(Rebellion);

(2)謀反(破壞皇帝的太廟、山陵和皇宮大殿);

(3)判決(判斷);

(4)投降(投降);

(5)邪惡叛亂(毆打和謀殺親屬);

(6)沒門(殺人);

(7)不敬(偷盜皇家物品,不敬皇帝);

(8)不孝(不候父母,不按禮服喪);

(9)作惡(殺害政府長官和教師);

(10)內亂(親屬間亂倫);

Mm的《北齊律》規定:“犯此十行者,不受贖刑八辯之限。”

註:將“十大重罪”置於法律首位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3.刑罰制度改革

(1)規定了絞殺斬首的死刑制度。

(2)規定mm死刑是壹種寬松的貸款措施,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以500裏為基數,以來自首都的2500裏為壹級,以4500裏為限。同時,有必要實施鞭刑;

(3)規定鞭笞mm改革以前的五刑制度,增加鞭笞(北齊、北周先後采用);

(4)廢除宮刑制度mm南北朝先後宣布廢除宮刑,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4.“準五役制”罪的設立是在mm的《晉律》和《北齊律》中先後確立的壹項制度。以哀悼為標準,區分親戚和同級mm的標準可以根據親戚的親密關系分為五個等級:失敗,崔子,大成就,小成就和麻木。

(1)確定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

(2)當親屬犯罪時,確定處罰輕重的依據是MM .親順制最高,對長輩對兒童犯罪的處罰減輕,對長輩對兒童犯罪的處罰加重。長輩對兒童犯罪的處罰相對較重,長輩對兒童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

註:五役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廣泛,直至明清時期。

5、死刑回放系統mm播放了皇帝批準執行死刑的系統,與北魏皇帝吳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