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
1.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壹切資產都屬於國有資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1)NPC人大常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設工作機構;三、國務院各部門。(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機關;(6)各級司法機關。上述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出租和所有權屬於他人的其他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界定。事業單位可以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或者集體等非國有單位創辦。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所有和使用的資產都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和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屬於國家所有。
3.國家撥款形成的政黨、人民團體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所謂政黨,包括中國* * *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黨組織。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都屬於國有資產。在壹個政黨的財產中,除了國家分配的資產之外,還可能有黨員會費和他人捐贈的資產,這些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所謂人民團體包括CPPCC各級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各級無產階級青年團組織、各級婦女聯合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是人民組織,即國家依法承認的組織,不能是非法的或反動的。這些集團的資產來源廣泛,其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產權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國有企業。其資產無論是國家直接投資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都屬於國家所有。具體定義方法有: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投資企業,形成的國家資本被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使用國有資本經營形成的稅後利潤和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增加投資的借款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屬於國有資產。
3.全民所有制企業積累的凈資產,由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由國內外借款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貸款創辦的,定義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兩規”實施後從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中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被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占有的企業財產(不包括用個人繳納的黨費、團費、會費余額和企業按國家規定撥付的活動經費購建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人民集體所有,是實行“平等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企業內部的產權關系很復雜,有政府出資的,有國有企業出資的,也有勞動人民自己出資的。在實踐中,有所謂的“大集體”和“小集體”。所謂“大集體”是指由國家投資(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謂“小集體”是指在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基礎上建立的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明確集體企業的產權歸屬是壹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辦法如下: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屬於國家所有。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支持集體經濟發展或者安置失業青年、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和其他城鎮職工而轉讓、劃撥或者投入的資產,明確為無償轉讓或者有償轉讓,收取的轉讓費(含實物)達到資產原值的,該資產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及其收益歸集體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2.以集體所有制名義登記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幾個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合資企業),其資產權屬按照上述全民所有制企業產權界定辦法進行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非國有單位全資擁有的集體企業進行投資,以及集體企業按照投資份額為發展生產留下的資金和權益。
4.集體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享受的優惠待遇,包括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納稅、稅前償還和各種稅收減免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職工集體所有;1993 7月1日之後形成的,國家對其特殊用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集體企業各出資人擁有財產(包括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其中,屬於國家稅收的應收稅款部分被定義為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有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的投資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該數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繼續由集體企業使用,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如果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因歷史原因無法批準,則無法再追溯產權。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在改組前償還貸款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稅款和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的投資稅收減免部分以及各種稅收減免形成的其他資產定義為國家股份,其他稅收減免部分定義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國家貸款和其他借款資金形成的資產,僅由全民擔保,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已履行連帶責任。全民應追求還款或談判投資。
6.國家在供銷、手工業和信用合作社等合作社中分配的資本(包括資金或實物)被定義為國有資產。該金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將繼續由合作社使用,國家將收取資產占用費。如果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因歷史原因無法批準,則無法再追溯產權。
7.集體企業、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並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部分資產必須屬於中方合資、合作者。屬於中國的壹些資產是國有資產,應該界定。但這壹定義只是中國境內資產的定義,財產關系的變化也只是在中國境內,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無關,不會涉及外國投資者的任何利益。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國有資產權屬界定方法如下:(1)中方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資產,包括現金、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等,界定為國有資產;(二)企業註冊資本增加。根據雙方協議,中方以其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企業或優先購買對方股份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在可分配利潤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各種資金中,中國根據投資比例(不包括已提取的用於員工獎勵、福利和其他分配給個人消費的資金)的相應份額被定義為國有資產;(4)中國員工之間的工資差異被定義為國有資產;(五)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中國職工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六)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無償贈予或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資產為國有資產。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五)股份制企業和合資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
在股份制和合資企業中,有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的直接投資,也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這些投資形成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國有資產。但這個定義只是對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內部定義,只是為了明確國家所有制,對股份制和合資企業沒有影響,不涉及其他股東和合資企業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如下:(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的股份,包括現有國有資產向企業投資轉換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股份制企業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三)股份制企業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中,全民所有制單位按其出資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中,全民所有制單位按相應的出資比例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2 .合營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