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也應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有效地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時,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權,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五條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屬於法律規定的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在被司法機關定罪之前,每個人都被視為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通過司法程序最終被判有罪或無罪的人不得因同壹行為受到審判或懲罰。第六條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第壹節職責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完善有關法律。第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和司法機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關於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和互聯網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第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和互聯網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第十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提交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情況的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要求,行政長官須及時提交有關維護國家安全具體事項的報告。第二節機構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國家安全部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有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分析、判斷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的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的政策;
(二)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和執法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其工作信息不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