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賣出壹筆國債,並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由賣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手中回購國債的交易行為。融資方(申報時的買方)通過賣出壹筆國債獲得相應資金,並在協議到期後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從對方手中回購同壹筆國債;證券出借人(申報時的賣方)以壹定的資金購買相應的國債,並在協議到期後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向對方出售相應的國債。

第三條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國債買斷式回購除遵守本細則外,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本所會員應當建立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客戶代理參與本次回購業務的,應當具備機構投資者資格,並與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債券品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每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筆債券回購累計未到期金額不得超過該債券發行量的20%。

第八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按證券賬戶申報。申報應符合以下要求:

(1)價格:按每百元債券到期回購價格(凈價)申報;

(2)融資方聲明“買入”;證券出借人申報“賣出”;

(3)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4)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6)每次申請的限額:競價撮合系統中最低出價數為65,438+0,000,最高出價數為50,000。

第九條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的,可以批量進行。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照現行的同期限國債回購標準執行。

第十壹條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制度,融資人和融券人應當在交易當日按照壹定比例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在買斷式回購到期、結算交割完成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每筆交易應繳納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始結算金額與買斷式回購產品履約保證金比例的乘積。

履約保證金比例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保證績效的原則,參考同期限上市國債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保證金比例。

調整後的履約保證金比例僅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進行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回購交易的機構投資者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國債買斷式回購按照“壹次交易、兩次清算”的原則進行。初始結算價為前壹交易日相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該交易日相應國債的應計利息,回購結算價為回購價(凈價)加上到期日的應計利息。具體結算和交割應符合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回購的,履約保證金應當返還各自。單方面違約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到期日,融券人證券賬戶中對應的國債應付金額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的資金回購相應的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僅限於向守約方支付履約保證金,雙方均免除實際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回購到期日,融資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回購相應的國債,同時相應的證券出借人的證券賬戶中相應的國債應付金額不足,交易雙方均違約。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劃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雙方免除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投資者只有在國債買斷式回購的清算交割完成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到期日收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都可以對當日到期的回購作出不履行聲明,即自願聲明不履行回購或賣出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不履約申報應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臺進行,申報方式為買斷回購交易日的交易編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所有權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壹)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會員資格不受限制;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業務;

(三)因到期交割買斷式回購導致會員資金賬戶透支或者國債余額不足;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所擁有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所有權將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壹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暫停特定債券的政府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也可以根據特定市場情況恢復交易,或者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壹債券的政府債券買斷式回購。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交易所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