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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壹些問題有什麽看法?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壹些問題有什麽看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公正、及時、高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結合我省實際壹、仲裁時效第壹條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的仲裁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但是,工資克扣爭議的仲裁時效為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之日起壹年。第二條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部門”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行政保障部門、信訪部門等。當事人主張仲裁時效中斷的,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二。仲裁管轄第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員工實際工作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壹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仲裁申請的受理第四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第五條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仲裁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並要求其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四。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第六條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壹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另壹方申請仲裁,或者履行後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就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支付令申請期限屆滿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第八條仲裁開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決期限中止計算:(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二)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三)委托評估;(四)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第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書面詢問申請人是否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同意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並作出裁決書、調解書後,當事人因受理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裁決書、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人不同意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回執上確認超過5日的受理期限,申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的,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審理。當事人均同意繼續勝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審理,但當事人均同意延期審理的事實應當在裁決書或者調解書中載明。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作出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裁決為由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壹方不同意繼續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審理期限屆滿的書面確認並作出終結案件審理的決定,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及物動詞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第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逃匿或者轉移財產的,勞動者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書面意見,並附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保全保證書和有關需要保全財產的線索。勞動者在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請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但客觀上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可以提供擔保。第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先予執行裁決的,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壹)執行移送書;(二)先執行裁決;(三)裁決書回執。七。對“壹裁終局”的理解第十三條勞動者請求賠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涉及數項,且單獨計算的金額未超過當地12個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第十四條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包含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分別就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作出裁決。第十五條對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裁決應表述為“調解無效。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裁決如下:(裁決內容)。這是最終裁決。勞動者不服本裁決書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第十六條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不服,勞動者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審裁定的訴訟時,對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抗辯應當壹並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單位撤銷終局裁決的訴訟或者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後,在開庭前應當審查是否既有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訴訟,又有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訴訟。第十七條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的終局裁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第壹審判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用人單位的訴求超出仲裁裁決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處理程序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時,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決定受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屬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第二十二條勞動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用人單位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其他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拒絕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提交的新證據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該證據不予審查將嚴重偏離客觀真實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質證。第二十四條調解仲裁法施行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本法規定。人民法院再審調解仲裁法施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事項適用勞動爭議發生時的法律規定。第二十五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實施前發布的相關指導意見與本意見規定不壹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以上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意見》全文,對仲裁時效、仲裁管轄、仲裁申請受理、仲裁程序、仲裁協議書寫要點、財產保全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尤其是“壹裁終局”,非常有助於人們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