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審民事案件1。當事人向我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原告資格證明、起訴證據等材料。代理人代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資格證明。2.當事人應當提交由自己簽名或者蓋章的起訴狀正本,並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3.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通訊方式(以下簡稱當事人基本信息);(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4.原告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組織應當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法人應當提交年檢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提交任職證明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此外,下列人員或者組織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清算組(人)、信托監察人、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表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確認他人婚姻關系無效的,應當提交與婚姻當事人是近親屬的證明材料復印件;(3)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時,除提交原告身份證明材料的全部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與原告共同被推選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證明材料。5.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有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或者受托人的接受委托證明、公函(以下簡稱授權手續)。6.下列案件,原告應當附上相應的起訴證據:(1)勞動爭議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副本、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副本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副本;(2)投資者就虛假陳述證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時,應當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經公證的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告,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交易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三)根據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副本;(四)其他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原告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二。第二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的,應當向原辦案法官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上訴狀正本,並按照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9.上訴狀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上訴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訴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申訴期限,並提交能夠證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存在的相關證明材料。10.上訴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訴人的,還應當提交上訴人特別授權的授權手續。11.上訴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上訴費用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三。特別程序案件12。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拒絕向我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起訴狀壹式兩份,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和事實依據;(二)檢察官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三)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投訴的處理決定。13.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壹式兩份,應當記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不滿二年的公民死亡的,應當提交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的書面證明。14.其他特別程序案件,起訴人或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起訴狀或者申請書壹式兩份,應當記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和事實依據;(2)起訴人或者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四。監督程序案例1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證據等材料。16.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準確地址;(三)請求給付金錢或者證券的數額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17.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18.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的,應當提交合同副本或者其他證據;債權人索要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交上述有價證券的復印件。五、公示程序:案例19。申請人向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申請人資格證明材料。20.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基本情況;(二)票據種類、票面金額和票據編號;(三)出票人、持票人和背書人;(四)申請的理由和事實;(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稱、通訊地址和通訊方式;(6)失票人通知付款人匯票掛失止付的,應當在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並將止付時間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21.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不及物動詞審判監督程序案件。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再審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再審申請書壹式兩份,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和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二)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的第壹、二審原判決、裁定及其復印件等法律文書,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裁定及其復印件;(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附有證據;(4)再審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2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應當提交抗訴書原件,按照當事人人數,並附原裁判文書副本。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的,應當附上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副本。七。涉外、涉港澳臺案件24件。原告提交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材料:(1)原告為外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本人不能在境外人民法院起訴的,提交經公證認證的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原告為港澳臺當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不能向內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經香港律師(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門、臺灣居民,無法向內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原告是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證明材料(登記證書等)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或者申訴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公司授權委托書;原告是在內地無住所的香港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經香港律師(受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原告是在內地無住所的澳門或者臺灣省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合法成立證明;(3)原告是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在中國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國境外寄送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在內地無住所的香港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內地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起訴的,從內地以外寄送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香港律師(中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香港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在大陸沒有住所的澳門、臺灣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起訴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25、外國當事人、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依法設立企業的證明、委托書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本。26、被告必須清楚。在中國無住所的被告的姓名、地址應當用中文和外文填寫完整、準確。27.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壹式兩份。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被傳喚和應訴的情況;(二)經公證認證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三)合法傳喚和應訴的證明文件。28.申請承認和執行臺灣省民事判決,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壹式兩份。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被傳喚和應訴的情況;(2)臺灣省有關法院不違反壹個中國原則的民事判決書原件或經認證的復印件;(三)合法傳喚和應訴的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