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記賬,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
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完整,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並檢查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
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第六十壹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總賬和日記賬應采用定制版”。?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確無能力建帳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賬務;聘用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稅控裝置。”
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設立賬簿”。?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以作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等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賬簿。"
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方法之壹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產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
(二)按營業收入或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計算;?
(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
(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調整應納稅額。" ?
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3)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其他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情形的”。?
三。《稅務檢查工作規定》(國稅發【2009】157號)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與稅收違法案件有關的資料的;?
(三)在檢查中轉移、隱匿、銷毀或者丟棄有關資料的;?
(四)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壹條規定:“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對象告知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和依據;必要時可以向被檢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名”。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駁或者證據的,經法院許可,被告可以在壹審程序中補充相應證據”。
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依照法定程序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絕提供的。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壹般不予采信”。
動詞 (verb的縮寫)情況分析
(壹)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賬簿。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的,可以按照本條規定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賬、辦理賬務;聘用上述機構或人員確有實際困難的,需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二)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資料,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檢查,包括依法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
(3)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妳提供有關資料,並有權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核實妳的收入。
(4)人民法院在檢查中可以拒絕接受依法要求您提供的信息,但您不提供。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後,如果您對相關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5)如果您在檢查中告知稅務機關您沒有建立賬簿,然後有其他證據證明您是隱藏賬簿並已追繳稅款,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偷稅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偷稅情節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偷逃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額總和的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二)五年內曾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占各稅種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審理偷逃稅款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偷逃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並受到行政處罰後,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7)如果您在檢查時告知稅務機關您沒有建立賬簿,然後有其他證據證明您是隱藏賬簿,即使您沒有追繳稅款,稅務機關也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的檢查,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