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酒駕無罪釋放案的爭議梳理
酒駕無罪釋放案的爭議梳理
1.陳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程序違法、非法證據排除。

XX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駕駛轎車×××××××××××××××××××××××××××××××××××××××××××××××××××××××××××××××××××××××××××××××××××××××××××××××××××××××××××××××××××××××號車

本案中,醫務人員在對被告人陳某某抽血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汙染了樣本,故公訴機關提供的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被判無罪。

二、鄧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再審理由:血樣送檢違法,排除鑒定意見。

壹審判決,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鄧某某不服提起上訴。XX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雖按程序提取了被告人鄧某某的血樣並送檢,但未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期限將提取的血液送檢,公訴機關也未出示血樣是否低溫保存的證據,送檢不符合上述指導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三)材料的來源、取得、保管、檢驗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的內容是否壹致,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檢驗的合法性,故本案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鄧某某雖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但其醉酒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無法達到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證明被告人鄧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鄧某某被判無罪。

3.王某某危險駕駛無罪案再審理由:程序違法、血樣不合規。

壹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刑事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本案中,XX公安交警大隊雖按程序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了血樣采集並送檢,但未按規定的檢驗時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違反了規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此提出異議,本院應予支持,故對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榆次區中醫院的檢驗報告不予采信。鑒定報告是案件定罪的關鍵證據。因此,被告人王某某雖涉嫌醉酒駕駛,但僅憑現有證據尚不能達到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尚不能完全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構成醉酒駕駛。被告人王某某被判無罪。

4.張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改判理由: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XX法院審理了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壹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只有駕駛機動車的人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證據是被告人被帶回交警隊直屬大隊後的呼氣式酒精測試和血液酒精含量測試。這壹檢測結果證實了被告人張某某當時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但在做這兩項檢測時,被告人張某某是壹名乘客,坐在車輛的副駕駛位置,而不是駕駛車輛。此前,被告人駕車時是否達到醉駕標準構成醉駕,公訴機關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在現有證據無法得出唯壹結論的前提下,判處被告人拘役壹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的上訴理由依法得到支持。被告人張某某被判無罪。

動詞 (verb的縮寫)賈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血樣提取程序違法,不能排除血樣被汙染,血樣送檢程序違法。

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某飲酒後駕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抓獲。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符合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賈某某無罪。

不及物動詞判決李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血樣送檢違法、鑒定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醉酒駕駛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

被告人李某某抽取的血液量與試管中的血液量不壹致。被告人李某的血樣及血液中乙醇含量的真實性、唯壹性不能確認,亦無其他證據補充,亦不能補正或合理解釋,故該鑒定意見應予排除。

綜上,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0 mg /100 ml以上,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被判無罪。

七。認定梁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排除血樣送檢非法酒精鑒定意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認為,公安部的指導意見是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依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本案血樣送檢時間違反上述指導意見,公訴機關未提交梁某某血樣提取過程的監控,無法確認取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辯護人辯稱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實,但不能證實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能證實梁某某系醉酒駕駛。

故公訴機關指控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被判無罪。

八。龍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血樣提取過程不規範,檢驗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飲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後在道路上行駛,與行駛中的人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傷及車輛損壞。從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對被告人血液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可以證明,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龍某某的血樣進行無包裝記錄過程中,要求被告人及醫務人員在血樣上簽字,但相關人員簽字後並未當場進行包裝,而是被要求離開,在包裝前抽取他人血樣。雖然最終提交了打包好的視頻,但整個打包過程中沒有證人、委托人或錄音錄像。被告的血樣於XX年XX月XX日提取,並於XX年XX月XX日送檢。未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上述行為違反了《指導意見》。血樣應當當場登記封存,並立即送至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XXX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血液酒精檢測證明中未明確記載提交材料的編號。從提取被告人的抽血筆錄和錄像中未排除混裝的可能,公訴機關也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鑒定報告是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本院不予認可。被告人龍某某雖涉嫌飲酒後駕駛車輛,但僅憑現有其他證據不能達到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明被告人龍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本院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罪的觀點。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龍某某無罪。

九。判決馬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抽血過程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經核實,委托人抽血登記表證實醫務人員在對被告馬某某抽血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為安奈兒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9522-2010)5 . 3 . 1:“如需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應及時采集血樣。采集血樣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對皮膚進行消毒。”

本案中,醫務人員在對被告馬某某抽血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安爾碘為醇類消毒劑,造成了樣本汙染。因此,公訴機關提供的血液酒精檢測鑒定意見在程序上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逸的,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時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存在以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作為定案依據的情形。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對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法院將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無罪。

X.何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理由:血樣采集、分裝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駕車追尾。經XX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何某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公訴機關在抽血現場未能及時出示包裝好的血樣,也未能匯編出與其他血樣不同的相關證據,故無法確認送物證鑒定的何某某血樣為當日提取的被告人血樣。因此,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結果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要證據,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被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