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關系真的沒有妳想的那麽簡單。另壹方面,這裏的情況實際上相當復雜。有些情況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違法。
真正受法律保護的男女關系,只有當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單身,沒有婚姻和家庭關系,精神健全,身體健康。這種情況下,只要大家自願,男女都受法律保護。
但在現實中,確實更多情況下的男女關系,雖然雙方是自願的,但不壹定受法律保護。
比如男女雙方都是已婚(丈夫),或者其中壹方是正常的已婚人士。雖然兩人確實是自願的,但法律肯定不會保護他們不發生性關系。
比如兩個人都是未成年人,雖然雙方都是自願的,但是發生性關系後同樣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如果男女壹方是成年人,另壹方是未成年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那個成年人也是違法的。
比如男女雙方或其中壹方有精神問題或身體不好,如醉酒、昏迷、意識不清等。,盡管男女雙方自願或不反對,都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這麽壹說,妳以後應該明白了吧?並不是說男女關系只要是自願就受法律保護。有些情況不僅沒有保護,還違法。
不完全是。男人和女人都願意彼此發生性關系。壹般情況下,性關系不在法律裁決範圍內。然而,在下列情況下,男女之間的自願性關系仍將受到法律裁決和犯罪行為的約束:
1,與14歲以下女性同居;
2.以夫妻名義與已婚人士同居的;
3.與已婚軍人或軍人配偶同住的;
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
上述行為被標記為違法犯罪行為。
這裏的男女關系是指朋友、夫妻、戀人之間的關系。我認為朋友和戀人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有男女之間的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要受法律保護,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證書才能受到保護。比如男女朋友之間的關系,男女戀人之間的關系是沒有證件自願形成的,壹旦發生矛盾糾紛。法律只能根據情況處理。另外,它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不是誰拉屎誰確定關系的問題,而是有壹定的規章制度的。男朋友關系,情人關系是私人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男女婚姻是性關系,法律是允許的。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自願的。法律是為了確認男女關系的合法性。但是,婚後出軌,雖然是自願的,但卻是婚後不可跨越的紅利,違反了婚姻法。也是男女婚前的配水領。所謂男女自願,法律規定必須成功並有結婚證,這就是同意和默認。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會,男女雙方自願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他或她有壹定的範圍。這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原因是法律不僅不保護,而且自私,不合法。
不對!
在我看來。
有些“男女雙方自願的性關系”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那麽,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的哪壹部分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呢?
a、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她)相稱,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同居(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以重婚罪論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刑法還規定,男女雙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所以這樣的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也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也規定,成年男性自願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B.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自願發生性關系”的成年人,用金錢和財物進行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壹經查實,男女雙方將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或行政罰款。
C.根據民法典(和原婚姻法),夫妻有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即夫妻在性關系中不得違反壹夫壹妻制的法律規定,不得在關系存續期間與他(她)通奸,即不得以“男女自願”為借口與他(她)“通奸”。如果壹旦發生夫妻與他(她)之間的所謂“通奸”,夫妻為此提起離婚訴訟,壹旦受害方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的懲罰性索賠,法院應對“通奸”的有罪方作出懲罰性判決。
綜上所述,在中國,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壹方面,公民有相當多的行為自由,但另壹方面,任何行為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正如本題中提到的男女性關系自由也不是絕對的,男女自願的性關系“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否則壹旦越界違法,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評論僅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請見諒。
男女自願的關系不違法,但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問,但還是有人要問,倫理、家庭成員、配偶等相關方還是要介入的。所以,男女的性行為不能太高調,也不能太招搖。
簡單來說,男女關系只有兩種情況。
壹種情況,只要是“妳愛我”和男女自願交往,就受法律保護;
另壹種情況是,如果妳違背了異性的意誌或意誌,妳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妳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只有男女雙方都在未婚堤下,都到了適婚年齡,只要雙方自願領結婚證,就受法律保護。另壹種是雙方都是喪偶或離婚再婚並有結婚證,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其他任何現象都不受法律保護。比如壹方已婚,與他人取得結婚證,就屬於重婚違法。當然,任何雙方自願的形式,沒有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會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
男女之間的愛情,如果雙方自願,沒有物質和金錢的交易,是不受法律追究的。
男女關系是壹個寬泛的概念。在沒有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男女之間的合法(正常)關系也可以這樣理解,受到法律保護。例如:
(1)、男女關系主題中沒有前提,如果是合法的夫妻(男女)關系。也受法律保護。
(2)、在男女關系的主題中沒有前提,也可以包括男女之間,正常的社會事務交往,壹些生產生活交往,即男女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具有前提性或方向性的非正常男女性關系,不能視為自願。也會受到法律的打擊。
(1)、男女雖然是自願發生性關系,但如果是在受到暴力、威脅、利用、誘惑、欺騙的前提下...,所謂自願關系就形成了。其性質是嚴重犯罪。也不能視為自願。
(2)、男女中的壹方,患有精神病,或意識歧視...等問題,不能視為自願。
③與未滿法定年齡的女孩發生性關系不能視為自願。
非法同居的男女(夫妻)之間的關系受倫理約束,但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1)、男女戀愛朋友,雖然有結婚的意向,有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或者所謂的試婚。沒有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的,屬於非法同居,依法不能認定為夫妻。
②無正式合法離婚證的夫妻(男女)法律關系。背叛對方(丈夫或妻子),尋求新歡,發生性關系...雖然男女是自願的,但這是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⑶各種形式的賣淫,盡管是自願的。但仍然不受法律保護。
以史為鑒,以法為鑒也是有說服力的。
(1)、人們知道西門慶和潘金蓮的非法同居和淫亂。以及陳世美忘恩負義,背叛原配妻子的故事...現實中的“小三”影響和破壞家庭團結,危害社會秩序。足以說明非法同居的不良後果和結局。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男女通奸也要依法處理。更不用說受法律保護了...
總之,男女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暫時沒有受到法律的處理;也許沒有觸犯法律底線,但也許只是壹時的事,百姓不告,法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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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男女關系是自願的,就受法律保護?這種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在很多情況下,即使是自願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
這裏有幾個例子。
案例1、A(學校體育老師)與初中生小啊“談戀愛”被女方家長發現並舉報。經過調查,小啊只有13歲。甲作為學校教師,有理由、有條件知道小啊是未成年人,這顯然屬於“明知”。兩個人以愛的名義發生性關系,即使是自願的,也構成強奸。後來,A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被開除公職。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壹個拾荒者,老人B,從街上“撿來”壹個智障女子,兩人以夫妻的身份生活在壹起。被群眾舉報後被查處。經查,該智障女子為完全智障,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使女方同意(沒有拒絕),老人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與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通奸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某公司經理C某明知公司某員工為軍嫂,以調換崗位為幌子引誘其與其同居,但女方未明確拒絕。女子的配偶發現後,報了案。經查,該經理明知下屬軍嫂仍設法引誘其與其同居,已構成破壞軍婚罪。考慮到其具體情況,他應該受到嚴懲。後來經理因為破壞軍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並不是女方“自願”與自己同居才不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