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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死人了怎麽辦?
汽車撞死人的處理如下:

1,立即停車,當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取證,恢復交通;

3、屬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門調查;

4、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身心狀態和有關道路狀況進行檢查或者鑒定;

5.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6、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9.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車禍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宿: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

6.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補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傷殘賠償金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