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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停車處罰規定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放,駕駛人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不予扣分和罰款。

交通法中規定的對違法停車的處罰具體存在於以下幾種情況:

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車,駕駛人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不予處罰;

2.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可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放在指定地點,違法駕駛人將被處以200元罰款,不扣分;

3.機動車在未設置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停放或者臨時停車的,將記1分,並處100元罰款;

4、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在路邊違法停車的,壹次記3分,罰款200元;

5、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路側違法停車的,壹次記9分,罰款200元。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禁止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

3、* * *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的道路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範圍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禁止停車;

4.車輛未停穩前,不得開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離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後,立即駛離;

6、城市公交車* * *不得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車上下乘客;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得違法停車。

交通事故沒有賠償怎麽辦?

發生交通事故未簽字賠償的,首先,法律文書生效,義務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在對方有執行能力時恢復執行。

三是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司法拘留甚至會涉嫌拒不執行生效民事裁判文書罪。

第四,不用擔心,這種情況就像休眠賬戶在銀行的壞賬,但只要他有工作能力,就可以追究他履行法律文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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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停放在規定地點。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

任何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都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離開。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9分:

(壹)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但未達到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每小時50%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連續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校車、道路公共汽車、旅遊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載人數20%以上不滿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超車、不讓行或者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不滿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

(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每小時10%但未達到20%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倒車、不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誌、標線的;

(五)駕駛機動車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且未達到30%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的;

(八)駕駛貨車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