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使用權力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正如胡錦濤同誌所說,“權力為人民所用”。然而,壹些部門和官員將權力作為換取利益的籌碼,無視人民的利益,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眾形象。審計作為政府的監督機構,自然應該對部門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權力起到制約作用。如何發揮這種制約作用?我覺得應該先從資金入手。
壹些掌管權力的部門已經掌管了大量的資金,比如財政、土地、市政等部門,也就是俗話說的“掌管財權”。為了實現對“財權”的制約,審計部門應定期跟蹤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及時制止損失和浪費,揭露腐敗和欺詐行為,維護財政資金和其他國有資金的安全。近年來,各級審計部門廣泛開展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就是壹個非常成功的例子。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本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向政府和人大報告,及時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雖然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方法還有待探索,但它在政府宏觀管理中發揮了明顯的作用,規範了預算分配秩序,促進了規範的財政管理,保證了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預算執行審計的特點是定期進行,並向政府和人大報告。今後可以把這種審計方法試探性地推廣到其他公共資金的審計,比如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只要政府掌握的資金處於審計部門的定期監督之下,與人大的監督形成合力,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就會提高,“財富”就會得到控制,“權力”就不會被濫用。
還有壹些部門管的資金很少,但權力相當大,比如“審批權”、“監督權”。對於這類部門,要重點防止錢權交易、權換錢。如何預防?還是從資金管理的角度。壹是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小金庫”的查處。實踐證明,各部門利用權力積累的不義之財,大多以“小金庫”的形式儲存,“小金庫”的資金往往在部門內人員之間瓜分,“小金庫”成為腐敗的溫床。杜絕“小金庫”是審計部門的責任,也是防止權錢交易的重要措施之壹。二是實行結算集中。去年,我區在全國率先成立了“會計結算中心”,所有行政單位的收支均由結算中心專職會計核算,保證了會計核算的客觀公證性,使財務監管更加直接,為不義之財的流入設置了壹道屏障。
二、客觀公正的審計結果是領導幹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據之壹。
隨著各級政府對審計工作的日益重視,政府各部門在任免和獎勵人員時都註意征求審計部門的意見。多年來,我區工會在評選勞模時都咨詢我局,領導離任時人事處也及時給我局發來委托審核函。面對外界的信任,我們應該積極探索如何為政府考核和任用領導幹部提供可靠的依據。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壹種被廣泛認可的方法,可以為領導幹部的考核和任用提供依據。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完善幹部的科學監督和考核機制,合理使用和培養幹部。紀檢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寄予厚望,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約束領導幹部的經濟行為,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廣大群眾支持經濟責任審計,認為它可以增加幹部使用的透明度,從而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紀檢監察、人事組織、審計、金融機構等部門為聯席會議主要成員。各部門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實現對當事人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審計組自始至終與紀委、檢察院等部門保持聯系。
經濟責任審計的另壹個好處是肯定功過,明確責任。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在事實的基礎上客觀評價當事人的表現,肯定成績並指出存在的問題,以“審計結果報告”的形式提交給組織部門,讓組織部門看到壹個真實的幹部人選,有優點也有缺點,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
我們在看到經濟責任審計優勢的同時,也要充分認識到其局限性,這集中表現在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需求與有限的審計人力資源之間的矛盾。以下兩項措施可以緩解人力短缺的矛盾:
壹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是每年的必查項目。按照規定,財政預算執行年度審計要延伸到壹兩個行政單位。在選擇延伸單位時,可以先選擇壹些離任的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和預算執行審計可以結合起來。這樣做的好處是同壹批人可以同時完成兩個審計項目,壹舉兩得,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審計。
第二,鄉鎮級內部審計機構應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力軍之壹。現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大部分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就基層審計部門而言,多為行政單位領導離任審計或離任審計。同時,外部社會審計力量既能發揮內部審計人員熟悉當地情況的優勢,又能緩解人力不足的矛盾。
三、逐步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實行審計結果對外公布制度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審計法第36條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審計署借鑒國外做法,盡快實施審計公告制度。通過審計公告和輿論手段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功能,有利於增強民主公開透明意識,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然而,審計公告制度是壹把“雙刃劍”。適當的公告有利於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監督的權威性,讓社會理解和支持審計工作。否則會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引發行政訴訟。因此,審計公告制度對審計部門來說是壹個挑戰。
做好審計公告的前提是審計師的業務要過硬,審計程序要合法,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鑿,定性要準確,評價要客觀公正。通俗地說,公告的審計結果要經得起外人的質疑。為了達到上述要求,首先要求審計人員認真學習業務,提高認識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只有這樣,審計質量才能得到保證,公布的審計結果才能有效。其次,要依法審計,保證審計程序和公告程序的法制化,如嚴格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公告內容要符合《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處理規定》的要求。為保證程序的法制化,應加強審計審查。除了專職人員評審外,可以考慮由領導和業務骨幹組成評審小組,對公布的項目進行集體評審。此外,如果公告事項較多或者公告內容容易引起行政訴訟,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尋求法律意見。
從國外審計結果公告來看,主要有年度審計結果公告和專項審計結果公告兩種形式。前者每年公布壹次,依據是審計機關的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報告;後者不定期公布,壹般在審計機關專項審計結束後進行。我國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應該循序漸進,從小到大,從不定期到定期。就目前情況來看,可以先公布壹些人關心的專項資金的審計情況,比如救災捐贈、住房公積金等。在積累了壹定的經驗後,我們會考慮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進行定期公告。
此外,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審計部門應在審計結果公布前與政府進行溝通,重大事項經政府同意後方可公布。
四、將審計結果納入政府決策,發揮政府參謀和助手的作用。
審計監督是我國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審計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審計機關要分析行業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為政府出謀劃策,當好參謀和助手。審計發現部分收費項目審批手續不全或標準過高,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經研究,政府采納了審計局的建議,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減輕了群眾負擔。
審計部門作為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充當公正人,在壹些突發事件發生時起到穩定民心的作用。
為充分發揮審計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審計機關應將財務審計與效益審計結合起來,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實用性,使其更容易被吸收和采用。例如,我們可以在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分析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評價預算分配的合理性,並為政府編制來年的新預算提供建議。還可以分析壹些重大投資項目的運行情況,評估其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理性投資。
總之,審計機關要圍繞政府經濟工作中心開展審計監督,服務大局,促進經濟發展。
五、探索效益審計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要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和效益審計並重,逐年增加效益審計的權重,投入效益審計力量占整個審計力量的壹半左右。效益審計的重點是揭露因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促進財政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維護國有資產水平。”
效益審計的範圍很廣,既包括對企業經營情況的評價,也包括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分析。上述的資源分配問題只是壹個很小的分支。但效益審計可以圍繞“經濟、效率、效果”三要素逐步推開。要討論的效益審計不僅指事後的績效審計,還包括事中的效益審計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後兩種審計方式可以避免更大的浪費,具有更大的社會效益,在宏觀管理中發揮更明顯的作用。
效益審計是高層次的審計目標,是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經濟秩序、審計質量和人員整體素質來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它的前景。我們要為此培養壹個更高層次的綜合型人才,根據自己的實際進行實驗,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向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