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覆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和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管理系統;
(九)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維護制度;
(十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並組織員工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培訓合格後能上崗工作。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相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和整改情況應記錄在臺帳上,並由檢查人員和復查人員簽字。
6.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和儲存區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周圍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並有明顯標誌。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同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後事宜。
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安全水平,落實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於以下事項:
(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估、檢測、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藥品;
(五)購置安全檢查所需的交通工具、設備和通訊器材;
(六)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
(八)安全生產所需的其他費用。
1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0人以上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聘請具有國家註冊安全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標準化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和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對達到安全標準化建設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1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
(壹)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設計要求施工;
(3)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評估,並對其效果進行評價;
(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13.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設備和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等。,必須在項目立項前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定期檢測,確保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1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督促和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允許用金錢或其他物品代替勞動保護用品。
1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並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交通運輸、野外、礦山等高風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作業崗位應急處理措施。該計劃必須至少每年發布和組織壹次。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沒有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19.在改制、破產、收購、兼並、整合、重組等產權變更期間,產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更合同中約定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單位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後果。
2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和職責,落實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安全生產的責任;
(三)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管理處、分公司、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2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負責,其職責如下: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其他責任人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和配合事故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的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責任制,組織查處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三)組織對在用工作場所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職業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工藝流程的安全性和職業衛生狀況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四)登記和監控重大危險源,組織消除或者處理安全生產隱患,協助和配合事故調查;
(五)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23.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壹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助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2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造成的後果負責。
2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制度劃分具體責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2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納入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的內容。
2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董事會、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的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