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內法:由壹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並在該國(或地區)實施的法律。
根本法(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制定法律需要特別程序。
普通法:基本法及其他。
壹般法:適用於法律關系壹般主體、通常時間和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刑法和合同法
特別法:適用於特定法律關系主體、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的法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實體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消費者保護法和版權法
程序法(程序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實施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
成文法:由國家機關制定並以書面形式表達的法律。
習慣法:國家承認的習慣。
公法:羅馬國家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律著作壹般被認為是憲法、行政法和刑法。
私法: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律著作壹般被認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規範民事關系的法律,始於公元14世紀,由大法院的大法官根據公平和正義的原則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普通法:它是壹個專有名詞,特指0世紀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後由法院判決逐漸形成的法律,適用於整個英格蘭。
聯邦法律:指由整個聯邦立法機構制定並在整個聯邦範圍內實施的法律,如聯邦憲法、聯邦民法、聯邦刑法等。
聯邦成員國法:指由聯邦成員國立法機構制定並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如成員國憲法、成員國國內法、成員國刑法等。
法律的歷史類型:根據法律的階級性質及其建立的經濟基礎。
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由相似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組成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整體。
部門法(法律部門):是指壹個國家根據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分類的類似規範性法律文件(又稱類似法律規範)的總稱。
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部門法由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規、規章)組成。
法律調整機制:是指整個法律調整系統的結構、功能、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以及作用的過程和方式。
常態: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的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
共性: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普通人,它被反復應用。
普遍性(generality):即法律規定的行為準則依法適用於全體公民,法律之外沒有特殊。
行為模式: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的標準和方向。
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強制性規範:指不考慮個人意願而強行適用的法律規範。
任意性規範:指由個人意誌決定其適用的法律規範。
確定性規範:指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方式和法律後果的規範。
委托規範:是指不規定行為模式和後果,只授權(委托)其他國家機關規定的法律規範。
適用規範:是指不規定行為方式和後果,只規定某壹法律條文的參照和比較的法律規範。
立法機關:法律上要求代表國家制定法律的機關。
法律起源:隨著階級的出現,原始社會的習慣逐漸滲入階級,隨著國家的逐漸形成,習慣演變為習慣法,習慣法最終演變為成文法。
法律的階級性:是指法律來源於壹定的生產關系,屬於特定社會的上層建築之壹,為壹定階級服務的性質。
法律的主體性:它是人們主觀作用於客觀的產物。
法律的客觀性:法律必須利用並正確反映經濟規律。
法律的兩大功能: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
規範功能:是從法律規範調整人類行為的特點來分析法律的功能。
導向作用:是指法律規定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和主導作用。
教育功能:指法律對人們未來行為的積極影響。
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評價標準或尺度的功能。
預測功能:指法律預測和估計人們之間將如何行事的能力。
強制性作用:指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懲罰作用。
社會功能:是從法律的本質和目的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功能。
法律在維護統治階級中的作用。
:法律在執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法律的“無用”和“萬能”都是錯誤的。
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政治支配法律,法律調節政治。
政策與法律異同:1。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是國家的主張,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政策是黨組織制定的、黨倡導的,不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
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政策是通過思想工作、說服教育、黨員模範帶頭作用和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的。該黨的壹些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都有約束力。
3、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表述的。沒有被制定或承認為法律規範的政策以決定、決議、方案、聲明、通知、會議記錄等形式表達。
4、法律的內容更加具體、明確和詳細,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和禁止做什麽,而且還規定了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政策的壹般比較原則和概括。
5.法律相對穩定。政策靈活多變,尤其是具體政策。
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物質世界的能力和成果,表現為物質生產的發展和物質生活的改善。
精神文明:指人們的思想道德進步和科學、教育、文化的發展。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於法律的認識、知識、思想、觀點和心理。
道德:是指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邪惡、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的看法和規範的總和。
道德的特征:歷史性、階級性和傳承性。
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也指法律制度。
2、指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監督法律的實施,包括法制宣傳教育。
3.它指的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法治: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法律進行統治。提倡民主制度。
人治:主要由道德高尚的聖賢和賢人治理。主張君主制、絕對君主制或寡頭政治。
治國方略:是指治國理政的戰略指導方針和總體政策戰略。
依法治國是指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國體:即國家權力的階級性,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政權: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指統治階級為組織自己的政治機關和實現自己的統治而采取的原則和方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礎)、有法必依(中心環節)、執法必嚴(重點)、違法必究(保障)。
社會主義立法: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批準、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社會主義立法特點:1。它是社會主義國家機關的特殊活動,是國家機關履行職能的活動。
2.它是社會主義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社會主義立法的指導思想:壹個中心,兩個中心點。
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2.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3、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4、堅持群眾路線,堅持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5.區別和選擇性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原則。
原則:是指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創制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鄧小平立法思想為指導。
靈活性:就是根據實際情況,找出實現原則上必要和允許的各種具體形式、方法和步驟。
嚴厲:意味著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它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會因為領導人的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穩定性:是指法律壹旦制定並生效,在壹定時期內應保持相對不變,不得經常變更。
連續性:是指在制定、修改和補充法律時,應保持與原有法律在內容和效力上的聯系,法律應吸收或保留原有法律中合理和有益的成分。
社會主義立法的階段:準備階段、確立階段和完善階段。
準備(起草)階段:包括形成立法議案、起草法律草案條文、修改補充法律條文、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意見等。
成立(形成)階段:包括法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理法律案件;通過法律草案;法律的公布。
完成階段:包括法律解釋、規範性法律文件清理、法律匯編和法律匯編等。
系統化:是指將已經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方式進行分類、整理或加工,使其能夠集中、系統地整理以便於使用的活動。
法律(法規)安排: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壹定時期和範圍內對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法律匯編:是指根據壹定的目的或標準,如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類別或問題的性質,按照效力的高低和時間順序,對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和匯編。
法律匯編:是指對分散於某壹部門的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所有現行法律顧問規範進行審查、修訂和補充,並編制壹部具有特定結構的更加完善和統壹的部門代碼。
執法:是指通過不規則的方式在社會生活中實施和實現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的活動,是法律作用於社會關系的壹種特殊形式。
法律適用: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為解決特定問題,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的人或組織的壹種特殊活動。
法律解釋:是指某壹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理念、法學理論和實踐,對現行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和適用條件作出的解釋。
根據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形式解釋:(授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是指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立法解釋:主要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進行解釋的活動。其解釋是,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界定或補充。
2)司法解釋: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
3)行政解釋:指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對法律的解釋。首先是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的解釋;第二,國務院及其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自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了說明。
非正式解釋:(非法定解釋)可分為學術解釋和宣傳解釋。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對法律適用具有參考價值,對實際法律適用具有很大的說服力。
語法解釋:即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本排列順序和標點符號的解釋。
邏輯解釋:根據形式邏輯的規則和方法對法律進行解釋。
系統解釋:(整體解釋)即根據系統論的原理和方法,從部分與系統的關系出發解釋法律。
歷史解釋:從法律制定的歷史背景中對法律進行解釋。
目的解釋:從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對法律進行解釋。
根據法律解釋的不同尺度:
限制性解釋:當法律條款的字面意義比立法的原始意義更寬時,它比字面意義更窄。
擴大解釋:當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比立法的原意窄時,解釋比字面意義寬。
文義解釋: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所作的解釋。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特征:1。它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
3.它是壹種基於現有法律存在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權利主體或權利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
權力能力:是指法律關系參與者依法享有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
法定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能力和利益,表現為可以實施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
壹般(絕對)權利:即其主體為壹般權利人,不存在特定義務人,如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名譽權等。
特殊(相對)權利:即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也有特定的義務人,如債權。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必須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壹般義務:即每個人都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特殊義務:指特定人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物:是指在法律關系中可以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品或其他物質財富。它是壹種有形的東西,可以由人控制,具有經濟價值。
行為:指人的壹些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如代理、表演、演講等。
精神財富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取得的成就。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科技成果權、發明權等。
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
法律關系的變化是指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的變化。如果其中壹個元素發生變化,它就是變化。
法律關系消滅:是指權利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任何條件或情形。
法律事件:指與人的意誌無關的客觀現象。比如自然災害、人的自然生滅等。
法律行為:是指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依法辦事:是指在社會主義國家,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即壹切社會主體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遭到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法律責任:廣義:與法律義務同義。狹義: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法律制裁:國家針對違法者采取的保護和恢復法律秩序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剝奪權利的措施以及對違法者和罪犯的懲罰措施。(違憲、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
法律實效:即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實際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或影響。
執法監督:是指社會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程序,對法律制度各方面的實施和執行進行監督和督促,以保證法律實施的活動。
憲法:憲法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它除了具有壹般法律的特征外,還具有不同於普通法律的特點。
憲法特點:65,438+0。在規定內容方面,憲法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行動的原則。
2.就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而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過不同於普通法律的特殊程序。
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指規定憲法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思想,決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憲法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始終采取和執行的基本立場和指導方針,是憲法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我國選舉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選拔和推薦國家代表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種制度的總稱。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統治階級按照壹定的原則調整國家整體和部分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關系所采取的形式。(單壹制和聯邦制)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壹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獨立自主地管理內部事務的制度。
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壹國兩制
經濟制度: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生產關系制度,包括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和關系以及分配方式。
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它是指代表全民利益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壹種所有制形式。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指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共同擁有生產資料的壹種公有制形式。
個體經濟:是指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自行從事勞動的壹種經濟形式。
私營經濟: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並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形式。
公民:指具有壹國國籍,依照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公民身份:是指壹國公民在法律上具有的壹種能力或資格,是國家規定的公民在國家和社會中地位的法律表現。
人權:是指壹個人應該和實際享有的權利;公民權是人權的法律表現,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權利。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物質基礎。(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與自由:
特定人群的權利:婦女、母親、兒童、老年退休人員、烈士家屬、華僑、歸國人員及其親屬。
監督權:
中國的國家機構:統治階級建立的國家機構的總和。
中國的國家機關系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律和人民檢察院。
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而言,它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稱。
行政法規:指壹部法律的淵源,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淵源:1。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法律淵源,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律解釋和國際條約,都包含行政法規範,它們共同構成行政法部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或批復,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協定,以及習慣法和判例。
行政法的分類:壹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
壹般行政法:指調整壹般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
特別行政法:是指調整特殊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公安、體育、教育、民政、衛生、交通、基礎設施、海關和行政科技法)
行政法的任務與職能:1。通過對行政關系的法律調整,確認行政關系參與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員)正確、合法、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防止其越權和濫用職權;
2、通過行政法制監督,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國家公務員和公民的行政法制意識,促進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
總之,它具有指導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統壹行政活動、控制行政機關行為、維護行政機關權威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法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運用國家權力實現國家目標和任務的機關。